共同实施电信诈骗的被告人,应当对共同犯罪人在期间拨打的电话次数和诈骗金额承担全部责任。 近年来,利用通信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欺诈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通信管理秩序,严重侵犯人民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影响人民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打击电信欺诈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权益,实现惩罚和保护的惩罚功能越来越重要。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人有共同的故意,各行人都知道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性质,造成或者将要造成的危害结,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因此,各行为人的活动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即使实施的行为不完全相同,也是相互关联、相互配合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具体犯罪行为的大小和对犯罪结果的作用,区分主犯和从犯。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组织、指挥者,在组织、领导、规划、指挥共同犯罪中发挥作用,对整个犯罪过程具有控制作用,对危害结果或者危险发生具有核心主导作用,对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关于处理电信网络欺诈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处理电信网络欺诈等刑事案件时,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欺诈金额的事实,能够查明发送欺诈信息的数量,拨打欺诈电话的数量,以及浏览欺诈信息网页的数量。 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期间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帮助转移诈骗罪所得及其生命收入,套现取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各自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犯和从犯,根据各自参与期间共同犯罪人的电话号码确定犯罪事实,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判决。 实施电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量刑范围,确定《关于处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范围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范围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意见》对此也有同样的规定,明确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的被告人进行量刑。在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时,一般要做出高选择。在确定判决时,要综合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充分考虑从重、从轻等量刑因素的价值和影响,确保罪刑适应。 诈骗罪是典型的数额犯罪,犯罪形式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情况非常普遍。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量刑的起点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实施的未遂部分往往占犯罪行为的很大比例,量刑起点的确定尤为突出。对此,在确定被告人适用的法定刑事范围时,应当根据《意见》确定。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事范围较重的,量刑起点应当由既遂部分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事范围较重的,应当先评估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事范围,然后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事范围进行比较,确定被告人适用的法定刑事范围。 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处罚范围较重的,以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处罚范围确定为适用于被告人的法定处罚范围,基准处罚确定包括既遂部分在内的其他情节和未遂部分作为量刑起点的调整要素。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处罚范围较重或者与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处罚范围相同的,以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处罚范围确定适用于被告人的法定处罚范围,包括未遂部分在内的其他情节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调整要素。 |
电信诈骗中从犯金额的认定(电信诈骗从犯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2-04-15 10:15:08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941
TAG标签:
电信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