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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属于过失还是故意犯罪(过失醉驾怎么认)

发布时间:2022-04-18 09:47:19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1095

  酒后驾车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还是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酒后驾车造成死亡或者多人重伤等重大交通事故的,一般认定为交通事故罪。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酒后驾车情节在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害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也作为人类罪的条件。但行为人大量饮酒后,驾驶事故的能力明显减弱,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不同的理解。

醉驾属于过失还是故意犯罪(过失醉驾怎么认)

  从理论上讲,区分交通事故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行为人的犯罪形式,即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在审判实践中,考虑到行为人犯罪的主观心态只存在于其意志中,证明其主观心态只能通过其认知水平、行为时间、地点、对象、力度、工具和事件发生后的表现来证明。

  一致的原则是利用经验和逻辑来形成判断,从而确定演员的主观心态。间接故意和过度自信的差异体现在理解因素和意志因素上。

  首先,间接和故意的理解因素是知道你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伤害,而过于自信的错误是预测你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伤害。在间接和故意的心态下,演员是清楚的。

  了解危害结果的高可能性;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下,行为人只通过经验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而危害结果是否会发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第二,在意志因素方面,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即行为人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排斥;过于自信的过错是行为人相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

  它反对并拒绝了有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只要有证据表明行为人事先没有明显的社会意图,事后有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有害结果,一般应认为其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错。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为了实施一些偏离交通目的的高度危险行为而放任危害结果,可以认定其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出于竞争斗气等动机,酒后驾车追逐竞争,事故发生后为逃离现场或逃避执法,连续与行人发生碰撞。车辆是典型的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至于醉酒,只反映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严重程度的情节,可以在量刑时考虑,一般不能作为行为人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关键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2009。

  2000年发布的《关于适用酒后驾车犯罪法律的意见》指出,行为人知道酒后驾车非法酒后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但忽视了酒后驾车的法律,特别是在肇事者。

  事后继续驾驶碰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持有持续危害结果。

  任态度,故意危害公共安全。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罪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大致遵循以下标准:

  1.只有一次碰撞的,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否则不能确定。

  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或者间接故意,只能认定为过失,以交通事故罪论处。其中,对于造成特别严重伤亡后果的案件,不能仅仅因为后果极其严重而认定当时的故意行为人。

  心态,即不仅要根据结果来确定主观心态,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例如,对于醉酒后强行驾驶,不顾他人劝阻,在拥挤的地方高速甚至超速行驶,造成一次性撞击造成重大伤亡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反,在交通流量小的道路上醉酒驾驶,因疏忽未避开行人,二次性撞击造成重大伤亡的,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如果有两次以上的碰撞行为,说明行为人为了逃避等目的,将他人的生命置于高度危险之中。他没有能力有效控制这种危险,但他仍然无视它。为了逃避犯罪,他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来说,他可以认定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可以以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综合事前、事中、事后的表现,主观上是否过于自信,构成交通事故罪。具体原因有三:

  (1)醉酒超速行驶时,既有可能发生这种鼓励他人的事故,

  也可能发生撞击其他车辆或翻车等伤害自己的事故。虽然我意识到醉酒超速行驶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但我显然不想发生事故。

  (2)

  醉酒。超速驾驶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但这种行为是否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行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评估行为人操纵车辆、确保交通安全的能力。事故发生时,有一定的风险规避能力和风险规避意识,也有相应的风险规避行为,其行为不的高度危险行为。

  (3)虽然行为人事发生时的主观心态不能简单地断,但行为人事发生后的即时表现也是确定其主观心态的重要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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