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首是指公安机关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息等方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自首。电话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息等方式自首。正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的,是自首。 提前通知犯罪嫌疑人未到达公安司法机关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一)电话通知自首可认定为自首。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传唤并如实供述犯罪的,视为自首: 首先,电话通知自首的时间发生在嫌疑人未受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公安机关发现他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人,电话通知他们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调查。这种行为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第二,犯罪嫌疑人有意识、主动性和自愿性。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首不是强制性的。犯罪嫌疑人接到通知后,可以选择自动投案,也可以紧急逃跑,拒归案。如果嫌疑人主动归案,说明他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也认为他有认罪悔改、接受处罚的主观目的。 第三,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电话通知自首的情形,但这种情形可以视为其他符合立法意图的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件《傅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肯定了被告傅宣豪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形,并确定其自首。 第四,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立即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打电话自首可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能立即自首的,可以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投案,也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应当随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犯罪嫌疑人不随后到案,但打电话后反悔,逃脱公安机关逮捕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犯罪嫌疑人未到案,但未逃离现场或者在现场等候,在公安机关逮捕时未拒绝逮捕,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解释犯罪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第三,犯罪嫌疑人未随后到案的,在逃脱公安机关逮捕的过程中,未经公安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再次打电话自首,然后如实供述犯罪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第四,如果嫌疑人随后到达案件,但没有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虽然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但不能认定为自首。 法律在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尽可能给犯罪分子悔改的机会。只要是犯罪,就给予刑事处罚,但惩罚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瓦解共同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等现实政治经济利益。 |
打电话自首算自首吗?(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是否属于自首)
发布时间:2022-04-18 09:55:19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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