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犯罪与普通共同犯罪团伙的区别。 1.是否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为非作恶,欺压人民是区分恶势力和普通共同犯罪团伙的关键标志。 1.为非作恶不仅是指行为的性质是非法的,而且需要行为的动机。目的。原因是非法的,因为婚姻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和其他非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关于处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不得认定为为非作恶,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关于处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指出,欺压人民包括: (1)。以普通人为对象直接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I(2)。因勇敢、勇敢、残忍、树立恶名、抢占领土等违法动机,直接或间接破坏人民群众安全感的。 不面向公众或者不特定群众,实施不当讨债的对象不是普通群众。同时,在实践中,人均行为只有在多次以正当方式索要债务失败后,才能实施涉案不当行为,不具备勇于争霸、勇于拼搏、树立恶名、抢地盘等违法动机。行为人实施的涉案行为地点不在公共场所,客观上不会破坏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不符合恶势力为非作恶,欺压人民的特点,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二、是否有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危害后果。 《意见理解与适用》指出,恶势力与普通共同犯罪团伙的另一个重大区别是危害后果 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在联系表明,恶势力的意图是形成非法影响,寻求强势地位违法犯罪活动带来的危害往往是复杂的。在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同时,也会破坏市场经济或社会管理秩序。 《意见》规定,恶势力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相对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没有明确如何确定上述后果。要借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特征的规定,从侵权对象及其数量、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伤害后果、经济损失金额、违法所得金额、社会秩序混乱程度、对人民安全感的影响等方面全面把握。 《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指出,恶势力造成相对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指案件的社会意识或轰动效应,而且类似于黑社会组织形成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表现为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干扰、破坏和影响。 上述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表明,恶势力的危害后果不仅是客观的,而且是可以量化的,可以用具体的标准来判断和衡量的。另一方面,在本案的证据材料中,没有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此外,指控行为人恶势力集团的危害只有言语证据,所有言语证据只涉及行为人违法行为的社会意识或轰动效应。意见的理解和适用类似于黑社会组织形成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表现为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干扰、破坏和影响。辩护人认为,这种情况是本案客观事实的反映,即行为人没有造成恶势力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相对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危害后果,行为人依法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
恶势力犯罪与普通共同犯罪团伙的区别(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定义)
发布时间:2022-04-19 09:52:25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712
TAG标签:
恶势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