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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刑法是怎么规定的?(高空抛物刑法规定条文)

发布时间:2022-04-25 09:58:07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731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五条: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物情况和后果,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指控,准确裁量处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对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仅从字面上看,《意见》规定的内容没有不当之处。根据不同的情况,不同的情节规定了相应的指控。但经过分析和结合实际情况,会发现《意见》第五条缺乏适当性。

高空抛物刑法是怎么规定的?(高空抛物刑法规定条文)

  《意见》第五条规定,故意从高空抛物参照刑法规定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关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理解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表达逻辑和刑法理论,其他危险方法需要参照上述犯罪方法,即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如果一种行为本身与放火类似,则属于其他危险方法。这是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

  因为刑法第二章规定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判断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会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内涵和延伸不明确。张明凯教授将危害公共安全罪分为以下五类: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是破坏公共工具,

  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三是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四是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五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是上述五种犯罪的共同特征,区别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内容不同。它们是手段、对象、组织、工具和结果的危险。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其危险性属于手段危险性,这里的手段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因此,该手段是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掷相当。

  放置危险物质行为的相当性是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这里应该指出,手段的危险性与结果的危险性不同。例如,盗窃井盖确实对过往车辆、行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隐患,具有结果的危险性。但就盗窃本身而言,对公共安全手段并不危险。它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的区别非常明显。

  从发送虚假炭疽菌到盗窃井盖再到醉驾,现在适用于高空抛物。可以看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现存的一大口袋罪,其适用范围随着社会突出问题的出现而不断扩大。这种刑法规制突出社会问题的行为,是功利主义和刑法万能论的体现。因为用刑法解决突出社会问题的适当性值得讨论,所以要更加谨慎地适用犯罪。

  首先,故意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或者有致人死亡的具体危险的,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故意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应当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因为大多数人都知道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可能性,所以可以认定行为人至少对被害人的死亡有间接的故意。故意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具体危险,视为故意杀人未遂。将高空抛物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仅不会导致处罚过轻,而且在未遂情况下更适合处罚。例如,当高空抛物行为具有致人死亡的具体危险时,如果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只能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罚,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可以适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罚。在此前提下,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可以实现适应犯罪的原则,也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

  二是过失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视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的,视为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高空抛物未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故意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无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造成财产损坏,达到大量或者情节严重标准的,视为故意破坏财产罪。

  第五,故意高空抛物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视为故意伤害罪。

  第六,故意实施高空抛物有人身伤害的危险,但不造成人身伤害。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张明凯教授的观点,可以处理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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