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性质。 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公务员(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国家公务、忠实为人民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赡养父母、教育子女、赡养家庭的社会责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公务员和其他社会群体一样,也有提高家庭收入和生活质量的基本需要。在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框架内,开展家庭理财,促进财产收入增长,已成为公务员社会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首先,党和国家的政策在改善民生方面处于突出地位。中共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建议为更多的人创造条件,获得财产收入。保持和增加人民财富的价值,使人民拥有更多的财富,使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和尊严,已成为党和国家改善民生的重点。作为人民的一员,如何依法管理家庭财务,提高财产收入,应该是中共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 二、《公务员法》等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主要规定。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其他营利组织中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活动。 从立法初衷和司法实践来看,本规定旨在禁止公务员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导致公共权力被滥用,但不禁止公务员参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等经济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建议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一些地方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问题,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的高利贷或担保活动,依照有关政策严惩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因此,现行法律和通知的重点不是公务员能否参与,而是如何规范他们参与民间借贷。 3、地方党委、政府主要探索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近年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发布后,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引起了部分部门和地区的高度重视。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了从事、参与、担保、保护以营利为目的获取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活动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活动。浙江省杭州市纪委发布了《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入股等行为性质认定意见》,根据错误性质将各类非法入股行为分为四类,界定了认识上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 非法参与民间借贷的公务员危害极大。 参与私人贷款已成为一些公务员在一段时间内进行家庭财务管理的重要途径。随着社会保障、医疗保险、教育、住房等改革政策的全面实施,特别是近年来整体价格水平的快速上涨,公务员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问题日益突出,这是公务员重视参与家庭财务管理的内在客观要求。同时,由于近年来股市持续低迷,房地产市场低迷,加上国家市场流动性的持续收缩,企业对私人资本的依赖增加,通过降低门槛、提高收入、加强隐私保护等手段吸引私人资本。 由于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比较原则和宽泛性,特别是缺乏全党和国家的制度纪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合法理解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定性难以掌握,难以监督。近年来,公务员非法参与民间借贷的案件频发,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主要表现为: 违规案件频发。近年来,许多地方领导干部非法参与民间借贷,被追究刑事责任。 贷款金额巨大。由于市场对贷款需求旺盛,部分党员领导干部铤而走险,非法贷款资金往往是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 贷款过程是隐藏的。由于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无论是贷款人还是借款人,出于对贷款风险的考虑和自身的保护,实践中都形成了对当事人身份保密的做法。目前,虽然正在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相关事项等制度,但未将个人(家庭)参与私人贷款作为必须报告的内容。个人不主动申报的,仍难以全面核实其财产和财产来源。 社会危害是巨大的。一方面,公务员非法参与贷款,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中的形象,降低了权力的可信度,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培养了不正之风,影响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它影响了经济社会秩序,损害了金融部门的利益,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要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必须制定纪律要求和细则。 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总结现有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效实践,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必须坚持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堵塞、严格规范原则,抓紧制定具体纪律要求和规章制度,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监路。 要制定规范性、强制性、可执行的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纪律规定。《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的规定,对纪律的延伸没有明确规定,现行党纪也缺乏详细规定。根据违纪案件的查处和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制定规范性、强制性、可执行的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纪律规定,应当突出以下几点: 1.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自己或家庭的合法资金。 2.贷款利率必须低于银行类似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在普通民事贷款中,法院不保护收入超过银行类似贷款利率的四倍,公务员向管理对象收取高利息的,视为受贿。因此,党的纪律应严格禁止公务员参与高利贷。 3.公务员必须与有关人员签订标准化的人员签订标准化的贷款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承担风险,享有权益。企业发生风险时,不得享有优先支付等特权。合同纠纷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防止和坚决惩罚以贷款名义利用公共权利聚集资金的违法行为。 4.贷款资金交易应当按照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超过一定金额必须在银行转账。特殊情况应向组织说明。 5.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年度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人事项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如实向组织报告。 严厉惩罚公务员非法民间借贷行为。严格控制惩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惩罚以下七种行为:一是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向管理服务对象免费、低息贷款或高利贷资金给予管理服务对象;二是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以投资或贷款资金的形式获得高回报或固定回报;三是通过欺骗、欺诈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或以民间借贷方式融资后高利贷资金;四是高利贷他人;五是为高利贷借款人提供担保;六是组织、参与、保护、纵容非法集资、高利贷活动;七是公务员与借款人签订阴阳合同,企业经营风险异常提取本息,逃避风险。 教育和引导公务员依法开展家庭财务管理。只有了解法律法规,我们才能遵守纪律。一是加强对公务员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和教育。鼓励公务员认真履行家庭社会责任,开展家庭财务管理,要求公务员牢记特殊身份,永远不要忘记依法合规财务管理的法律和纪律底线。二是明确监管机构。设立管理公务员参与金融活动的机构,统一监督民间借贷等经济活动。三是加强警示教育,重视公务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系统教育。 |
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属于什么性质?(公务人员民间借贷怎么认定合法)
发布时间:2022-04-25 10:12:14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2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