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公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 对于这种指控,公司中有职位身份的人更容易确定,但有一种人更特别: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有些会在公司工作,有些简单的股东身份,如果侵犯了公司的财产,可以认定为职位侵权罪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是否可以从两个角度构成职务侵占罪,一是股东是否是公司员工,二是股东是否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财产。 1.简单的股东不是公司的员工,只有在公司有相应的工作才能认定为员工。 根据公司法人格独立制度,股东作为投资者完成投资程序后,意味着投资者放弃投资财产管理权,建立法人经营自主权,股东无权经营管理企业。因此,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不一定在公司有职位,也不一定属于公司的员工。只有当股东同时是公司的员工时,如董事长、董事、执行董事、经理等职务,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矿业公司股东不担任实质性职务,不利用职务便利的条件。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利用职务便利不仅包括利用职务负责人、负责人、承办公共事务的职权,还包括利用职务隶属关系制约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因此,利用职务便利条件首先要有职务,即首先要有公司工作人员,要有公司的实际职务或具体工作身份,并承担具体的工作内容。只有当股东身份混杂,即股东在公司担任管理人员或具有特定职权的普通员工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才能认定职务侵占。 3.股东是否公司工作人员以是否行使职权为实质要素。 有人建议股东偶尔被公司委派处理公司事宜,在此过程中侵占公司财产,能构成职务侵占吗? 在刘宏职务侵占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辑:2011年刑事审判参考第四集(总第81集)、第71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刑法注重实质性合理性。判断一个人是否为单位工作人员的实质性依据是他是否在单位内有一定的工作职责或者承担一定的业务活动。至于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在用工合同期间是否只属于审查判断其主体身份的形式。 也就是说,定义职务侵占罪主体本质上注重侵占行为人的职务或者职责的实施。行为人实际承担一定的职务或者职责,利用职责非法侵占本单位财产的,属于职务侵占行为。也就是说,即使股东或投资者没有具体职务,只要他们为公司工作,负责管理具体事项,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数额较大的,也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
如何判断公司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股权认定)
发布时间:2022-05-05 10:54:20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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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