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意外和过失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我们应当预见,我们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因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我们相信我们可以避免这种行为,从而导致过失犯罪。。同时,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虽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不是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不可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 疏忽过失犯罪和事故在实际情况下更容易混淆,两者都客观地发生了危害结果,行为人不仅没有预测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拒绝和反对的态度。但前者构成犯罪,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后者不被认为是犯罪,不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如何区分事故和过失犯罪呢?本文将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例进行分析。 事故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但行为人不应预见,没有预见也属于正常范畴,这是合理的。在疏忽的过失中,行为人应该预见,但没有预见行为的后果,因此行为人有一定的过失。关键的区别在于它是否应该被预测而不被预测。应当预测是指行为人有义务预测危害结果。同时,只要行为人自己注意,这种预测是可以实现的,但没有预测。预见义务是预见的前提。如果一个人没有预见义务,但实际上他有预见的能力,他的行为就不能依法构成犯罪;行为人能否预见,即是否有预见的能力,是预见的另一个必要条件。如果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无法预见的,即行为人无法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使他有预见的义务,也不能确定其构成犯罪。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应当预见的情况,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首先有预见的义务,然后根据行为人的实际情况和行为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他是否有能力预见相应的后果。一般来说,判断标准是基于普通正常人的预见,同时考虑行为人的特殊因素:根据普通正常人标准评估是否应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如果是否定的答案,然后考虑职位、职业和具体环境等因素。如果只有预见的义务和预见的能力之一,则不能确定行为人属于应该预见的范围。 虽然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事故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相应的危害后果,但在事故中,相应的危害后果不是由过失或故意造成的,而是由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即意外;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 在区分事故和疏忽时,要注意:从行为分析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客观环境和行为人自身情况,判断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能预见结果,而不是利用事件中明显的因果关系来预见行为人的行为,也不能判断行为人可以预见,因为损害结果严重。 |
如何区分意外和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
发布时间:2022-05-05 11:16:3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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