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最近,在一起案件中,A和另外三个朋友一起赌博,损失了20万元。A离开后,越想越觉得奇怪,然后决定被别人坑。然而,在收集了他人一个小时后,他拿着刀回到了现场,剩下的三正准备离开。一阵匆忙之后,A抢走了23万多元。 案发后,甲辩称自己只想抢回自己输的20万,没打算多抢。 如何定性A的行为?目前有两种意见。一是抢劫。原因是,被告虽然以输赌资为抢劫目的,但在实施抢劫时,赌博行为已经结束,不是当场的;二是不宜以犯罪论处。 作为辩护人,我更喜欢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两次抢劫》的规定,一般不应认定为抢劫罪。但适用本规定,应考虑以下几点: 1.时间。空间条件。 也就是说,抢劫必须发生在赌博现场。赌博和抢劫必须具有时间和空间的连续性和相关性。对赌博现场的理解不能太机械。我们不能认为被告离开并返回,赌博行为已经结束,所以我们认为它不是现场的。一是抢劫时间与赌博结束时间相距较短,二是抢劫发生在原赌博场所。 2.金额条件。 抢劫的财务不得明显超过损失的金额。明显超过通常指20%。 因此,我倾向于不以抢劫定罪。 事实上,类似的抢劫并不少见。比如强迫被害人打欠条,强迫被害人销毁欠条等等。我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详细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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