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情形之一,实践中对“新的证据”如何把握? 答:启动再审程序的“新的证据”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是在原审时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收集到的证据,或者原审虽然已经收集到但应当采信而未采信的证据(视为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 6、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下同)在原审中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行为,后在其服刑期间查证属实的,能否启动再审程序? 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这种情形一般可启动再审程序,但根据原审被告人的服刑情况,如果通过减刑可以达到同样效果的,也可以视为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而在减刑时予以体现。 7、如何处理原审被告人假冒姓名的案件? 答:对原审被告人假冒姓名的案件,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原审被告人除假冒姓名外,并无前科、累犯、犯罪时已成年等情节且犯罪事实清楚的,可以同原审判庭协商用原审案号以裁定补正的方式予以纠正; (二)对原审被告人假冒姓名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对其前科、累犯、犯罪时已成年等情节认定的,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并具体考虑是否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 8、对原裁判存在瑕疵性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对原裁判在事实认定、理由阐述、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瑕疵性的问题,但原裁判主文正确且可以用其他方法补救的,一般不必通过再审程序解决,可以同原审判庭协商用 原审案号以裁定补正的方式予以纠正。 9、当事人仅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能否启动再审程序?如果启动再审程序,原审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在有证据证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时,可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启动后,原审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其另行起诉。 |
关于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发布时间:2021-08-12 07:03:58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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