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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合同诈骗罪的以不当得利为目地?

发布时间:2021-09-01 02:51:38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84

  怎么理解合同诈骗罪的“以不当得利为目地”?了解合同诈骗罪的“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应当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下手。

  案件:

  2007年1月16日,杜某冒充其他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和驾照,到某汽车租赁服务企业租赁了一辆小汽车。办好证件后,杜某将小轿车开到自身夜宿的酒店地下停车场放置。那天晚上十一点左右许,杜某前去地下停车场拿车时被公安干警抓捕。杜某向公安干警口供,他欲拿车到桂林旅游。之后,公安部门以杜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向人民检察院报请拘捕。

  矛盾:

  案子在诉讼全过程中,对杜某主观性上是不是具备“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存有不一样观点,造成 对此案的判定存有矛盾建议。

  第一种见解觉得,杜某应用诈骗方式,运用假冒的有效证件租车自驾,在获得车辆后欲一走了之,其客观上非法侵占罪车辆的目的显著,其方式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见解觉得,杜某主观性上显然具备诈骗的有意,但诈骗的有意并不意味着他有非法侵占罪车辆的目地。杜某在租车当日被抓捕,租车合同仍在执行期内,因而不评定他客观上具备非法侵占罪资产的有意,其个人行为无法评定合同诈骗罪。

  分析:

  小编觉得,此案中评定杜某是不是组成合同诈骗罪,其关键是评定其在租赁时是不是具备非法侵占罪该车辆的目地。怎样判定其能否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小编从合同诈骗的定义、特点开展剖析:

  一,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合同诈骗罪就是指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在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采用捏造客观事实或是隐瞒事实实情等欺诈方式,骗领另一方被告方钱财数额的个人行为。本罪具备以下特点:

  1、行为主体特点。本罪侵害的行为主体是我国对协议的管理方案、诚实信用原则的市场经济体制纪律和合同书被告方的资产使用权。合同诈骗罪使合同诈骗罪以及司法部门评定中的好多个难题变成侵害他方被告方财产的非法方式,比较严重妨碍了中国特色销售市场买卖纪律和市场竞争纪律。刑诉法单设此罪以维护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身心健康井然有序发展趋势。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与私钱财。

  “针对合同诈骗罪的侵权人来讲,签合同的核心点没有合同书自身的执行,而在对合同书担保物或订金的非法占据”。合同书只是是行骗选用的方式方式。

  2、客观性特点。从其本质上讲,合同诈骗罪属行骗违法犯罪的范围,在客观性组成上彻底可用行骗违法犯罪的产生方式。即:诈骗个人行为→受害人造成错误观点→受害人根据错误观点而处罚资产→侵权人或第三人得到 资产→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本罪客观性这方面主要表现为:侵权人在签署或合同履行全过程中,编造客观事实,瞒报实情,骗领另一方被告方金额较大的钱财的个人行为。这儿的编造客观事实指侵权人编造不会有的客观事实,骗领受害人信赖,其具体表现主要是为:以虚假的公司或是盗用别人为名签合同的;以仿冒、伪造、废止的单据或是别的虚报的房屋产权证明作保证的;沒有具体执行工作能力,以先执行小额贷款合同书或是一部分合同履行的方式 ,哄骗另一方被告方再次签署和履行的;私收另一方被告方计付的货品、借款、订金或是贷款担保资产后潜逃的;以其它方式骗领另一方被告方财产的。

  3、行为主体特点。本罪的犯罪主体包含普通合伙人和企业。实践活动中,“理应留意从单位犯罪的违法犯罪信念的统一性和权益所属的团体性二点掌握到底是本人合同诈骗罪或是企业合同诈骗罪。并且,这两个方面当中,权益所属的团体性理应优先选择考虑”。对一些以公司为名执行的而具体违法犯罪牟取的收益所属立即责任人的合同诈骗违法犯罪一律应以本人违法犯罪论罪。

  4、主观性特点。合同诈骗罪主观性层面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备非法侵占罪他钱物的目地。违法犯罪目地就是指犯罪嫌疑人期待根据执行个人行为完成某类伤害結果的心里心态。违法犯罪目地仅剩于直接故意中。因而合同诈骗罪这类目地型违法犯罪只有存有直接故意的方式。

  二、合同诈骗罪非法侵占罪目地的掌握和评定

  合同诈骗罪是目地犯,“以不当得利为目地”。以不当得利为目地是合同诈骗罪主观性领域的常备要素,对评定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具备关键的实际意义。而合同诈骗罪目地的“非法侵占罪”,就是指侵权人违背法律法规或是合同书承诺,用意全方位夺走别人的资产使用权,或是夺走别人对个人财产的操纵、应用和收益权的有意。假如侵权人客观上沒有非法侵占罪他钱物的目地,仅仅因为各种客观因素,造成 协议无法执行或欠付负债不能清偿的,不可以以合同诈骗罪论罪。

  因而,怎样正确认识和评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侵占罪目地,是刑诉法基础理论和实践活动单位所面对的主要课题研究。学术界一般觉得,但凡应用刑诉法所规范的欺骗方式的,正常情况下均应确认为具备非法侵占罪目地。

  自然刑诉法明文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几类客观性个人行为与“非法侵占罪目地”这一主观性因素紧密联系。但某类带有诈骗要素的个人行为是不是合同诈骗罪组成中的理性个人行为,归根结底或是在于有没有非法侵占罪目地。因而在分辨一个人行为能否组成合同诈骗罪时,除看侵权人是不是合乎刑诉法第224条所规范的个人行为种类外,还需要看侵权人是不是以不当得利为目地。不难看出,非法侵占罪目地的有没有是评定合同诈骗罪的重要。

  而司法部门实际中侦察行政机关遭遇的最大的困难是怎样核实和评定侵权人“非法侵占罪”的客观有意,很多行骗案子因为受侦察技术性及司法人员工作能力的局限性,无法核实侵权人的主观性目地而没法依法追究刑事处罚。那麼,司法部门实际中怎么评定合同诈骗罪侵权人客观上的非法侵占罪目地呢?虽然人的主观性心理活动描写是看不到、摸不到的,但却并不是彻底不能掌握。

  目地,做为侵权人想要完成某类效果的心里心态,仅有外化作客观性的个人行为,才可以变成法律法规点评的目标。做为有目的的理性的人,其主观性心理状态决策其客观性个人行为,其客观性个人行为又能反馈出其主观性心态。

  因此,大家完完全全能够依据侵权人之个人行为特点,分辨出侵权人客观上是不是具备非法侵占罪他钱物的目地,并借此来对其形为开展判定。可是,只是以客观性主要表现的某一方面尚不能分辨侵权人有没有非法侵占罪目地,理应依据侵权人签合同时的企业创新能力和贷款担保真假,合同履行中有没有具体履行合同行動、对标的资产的处理状况、未合同履行的缘由及其过后侵权人的看法这些这方面的各种因素开展全方位、综合性考虑到。

  三、此案中对杜某是不是非法侵占罪目地的评定。

  杜某冒充别人为名签合同的,其方式早已合乎中国刑法中有关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性主要表现个人行为,可是有该个人行为并不是就组成合同诈骗罪 。仅有在评定侵权人具备非法侵占罪目地,又执行诈骗个人行为,才能够确认其组成合同诈骗罪。那麼怎样评定侵权人的客观要素,换句话说怎样判定其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此案务必对侵权人杜某做出下列剖析:

  1、对其应用别人有效证件的缘故

  并不是应用仿冒别人的有效证件签署合同书一定就组成合同诈骗罪,务必对其仿冒别人有效证件缘故开展剖析,侵权人因为自身沒有租赁车辆需要的有关有效证件,而迫不得已应用别人有效证件租赁,那麼其不一定具备行骗的目地,自然侵权人自身有租赁车辆有效身份证件,却仍应用仿冒有效证件签署合同书,应判定其具备非法侵占罪租赁物的目地。

  2、所被仿冒应用有效证件的来源于

  杜某应用仿冒有效证件签署租赁车辆合同书,怎样其所应用仿冒有效证件是其亲朋好友的,不可以评定其一定具备非法侵占罪目地;自然,怎样其所运用的有效证件来源于不法,例如是仿冒的有效证件、偷盗得到的有效证件或拾得又采用的。

  3、租赁后的客观性主要表现

  侵权人仿冒别人有效证件签署获得钱财后,是不是依照合同书应用。杜某与汽车租赁服务企业签署车辆租赁合同书,彼此对车辆的应用应当存有承诺,换句话说从杜某应用车辆方法看来包含其常说的“欲拿车到桂林旅游”是不是合同书承诺的运用范畴以内,如果是合乎合同书承诺,不可觉得其有非法侵占罪的目地,相反,可以可以做为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参照剧情。

  4、侵权人的平时主要表现

  侵权人生活起居的呈现也是判定其能否具备非法侵占罪目地关键参照标准,一般来说,侵权人有行骗案底或有相似的犯案案底,能够 确认其应用仿冒别人有效证件签署合同书具备非法侵占罪目地。相反,则不可评定。

  5、侵权人的自我陈述

  侵权人的主观性目地只有从其客观性行为来分辨,自然,侵权人自身认可其具备非法侵占罪目地,那麼与其说应用仿冒有效证件的个人行为紧密结合,能够 确认其组成合同诈骗罪。自然,即便 侵权人不承认其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并不是就无法评定其沒有该不法目地,能够参照个人行为别的个人行为状况给与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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