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被告甘某与曹某等签署协作建房协议书,承诺将魏某等坐落于进贤县某镇居住用地承揽给甘某开发设计建商住两用。接着,甘某除各自与龚某等签订合同,用住宅抵木匠人工费、石工人工费和装饰建材款以外,仍在同一年9月28日至2008年7月2日期内,与多位购房者签订合同,市场销售住宅20套,在其中有7套住宅系反复售卖,共骗得购房的钱35.6万余元。该笔脏款所有被甘某赌钱挥霍一空。 甘某还于2007年6月与房产房地产商万某签署建房协议书。同一年8月至2008年6月期内,甘某为了更好地获得资产用以赌钱,擅自将归属于万某的房屋出售,与15户购房者签署购房协议书,骗领购房者所支付的购房的钱总共79万余元。案发前,甘某被警察抓获归案。进贤县人民法院依规判决了这起合同书骗案,一审判决被告甘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期13年,并罚款10万余元。 拓宽阅读文章:刑 事 诉 讼 法全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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