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单据行骗、合同书骗案 (二审)
广东东莞市初级人民检察院 邢事裁定书
(2007)佛刑二终字第259号 原公诉行政机关广东佛山佛山顺德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笔名李雁、李颜),1963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佛山佛山顺德,汉族人,初中学历,运营原佛山顺德北滘镇韦创成硫化橡胶塑胶经销部,住xxx。因此案于2006年7月19日被关押,同日被刑拘,2006年8月23日被拘捕。现押于东莞市佛山顺德拘留所。
广东佛山佛山顺德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广东佛山佛山顺德检察院控告原审被告李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07年6月4日做出(2007)顺刑初字第0093六号刑事判决,裁定:被告李某某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刑期十年零六个月,并罚款RMB八万元;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期一年零六个月,并罚款RMB一万元,决策实施刑期十一年,并罚款RMB九万余元。被告李某某不服气,向该院明确提出起诉。该院案件审理全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在起诉满期后申请办理撤销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评定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恰当,定刑适度,上诉人李某某申请办理撒诉,该院依规给予准予。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要求,判决以下:
准予上诉人李某某撤销起诉。
广东佛山佛山顺德人民检察院(2007)顺刑初字第0093六号刑事判决始行判决送到之日起产生法律认可。
本判决为审核判决。
审 判 长 黄xx 审 判 员 王 x 代理商审判员 胡xx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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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佛山顺德人民检察院(2007)顺刑初字第0093六号
发布时间:2021-09-01 02:52:04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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