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非法侵占罪 诈骗罪 民事诉讼诈骗 案件引言 公诉行政机关:恭城瑶族自治县检察院;被告:陈某某某 2008年3、4月间,被告陈某某某与桂林市三利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趋势企业法人代表黄某某某联络,称其能向桂林市三利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趋势企业给予近万吨级硫铁矿原矿;同一年5月30日, 被告陈某某某与黄某某某在恭城县城茶江旅店商讨了签订协议的主要关键点; 2008年7月10日,被告陈某某某在贵港市与桂林市三利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趋势企业签订了月供应量为3000吨硫铁矿原矿的买卖合同。日,被告陈某某某假称其已在恭城三江装好啦4个车的矿,必须一笔运输费为由,从桂林市三利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趋势企业黄某某某手里骗领了企业预付款借款RMB2万元。 裁判员 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做出以下裁定: 被告陈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期二年,并罚款RMB五千元(有期徒刑从裁定实行生效日测算。裁定实行之前优先关押的,关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即自2008年8月17日起至2010年8月16日止,罚款仅限于本宣判起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型该院交清,满期不交纳的,强制性交纳)。 罪刑法定剖析 此案归属于运用签合同为旗号,骗领别人财产的情况,在研究该案子时具体必须紧紧围绕合同诈骗罪的含意、构成要件及其其与诈骗罪、民事诉讼诈骗的差别等来整理案件线索: 特性评定:即合同诈骗罪的寓意及构成要件的评定。 说白了合同诈骗罪就是指非法侵占罪为目地,在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采用捏造客观事实或是隐瞒事实实情等欺诈方式,骗领另一方本人的钱财,金额较大的个人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含以下一些层面:最先,本罪的行为主体为双向行为主体,既侵害了我国的管理方法纪律,也侵害了公与私财物使用权;其,本罪在理性层面的行骗个人行为关键具有特殊時间(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特殊方式(编造客观事实、瞒报实情)、特殊目地(骗领另一方被告方钱财)、特殊水平(金额较大)的个人行为,普遍表达形式关键要求在刑诉法的第224条中;再,本罪的核心为一般行为主体,包含普通合伙人和企业;最终,本罪在客观层面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犯罪嫌疑人具备非法侵占罪另一方被告方财产的目地。 在该案中,被告陈某某某以借向受害人桂林市三利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趋势企业给予近万吨级硫铁矿原矿,并与其说法人代表商议了签合同的实际事项,在这个环节中,被告均瞒报了其并不可以执行该合同书的真实情况,编造了可以为受害人给予硫铁矿的错觉,让另一方被告方深陷问题的了解之中,使其在被告明确提出必须运输费之时结算了2万元借款,接着被告带上此笔借款外逃。其客观上并无签署和执行该合同书的诚心,只是以借合同书之名,骗领另一方本人的金钱,然后桃之夭夭。因为其客观性层面合乎法律法规的表达形式中的第四种情况,主观性具备骗财的目地,自身也是彻底刑事处罚工作能力人,因此被告的方式组成合同诈骗罪。 界限评定:即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民事诉讼诈骗等易搞混定义的区别定义。 结合实际,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诉讼诈骗通常具有着数不清的联络,二者存有着巨大的相似度,他们的不同之处具体表现在下面俩个个层面:最先,主观性目地不一样,前面一种为以签合同之名,非法侵占罪公与私钱财,后面一种为根据诈骗个人行为期待与他人签合同,进而获得另一方一定的社会经济权益;其,诈骗的具体内容和方法不一样,前面一种压根无意合同履行,想方设法地瞒报真实身份,后面一种则具有着民事诉讼上的资金个人行为,一般而言不用仿冒真实身份。除此之外,二者在侵害行为主体、金额及其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层面都具有巨大的不一样。总得来说,是不是组成合同诈骗罪,最首要的是要分辨侵权人有没有签订和履行的真诚和意向,合同书仅仅一个旗号或是二者的权利与义务之所属。 说白了诈骗罪就是指以不当得利为目地,用虚假客观事实或是隐瞒事实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领金额较大的公与私财产的个人行为。大体上来讲,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相互关系是包括与被包括的关联,由于各种各样不一样种类的行骗违法犯罪,如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金融业票据诈骗罪等独特违法犯罪,其在客观层面与客观性层面与诈骗罪中间都具有着一致性,可是在行为主体、违法犯罪方式、行为主体要素及其目标上普遍存在着巨大的区别,二者是一般与特别的关联。为了更好地防止二者管领行业中间的重叠,法律法规:“此方法另有明文规定的,按照要求”,换句话说,当个人行为人的行为组成合同诈骗罪等独特罪行时,即依该罪判罪惩罚,仅有个人行为人的行为没法被包括在那些独特违法犯罪当中时,才以诈骗罪论罪。 因而,在该案中,被告的情形早已远远地超过了民事诉讼诈骗的界线,其骗领订金的意义并没有为了更好地之后合同履行便捷的临时推迟,都没有合同履行的含意,合同书与他而言,只是是因为做到非法侵占罪他钱物的一个方式和旗号罢了,且合同诈骗罪是独特罪行,因此不因诈骗罪只是合同诈骗罪论罪。 法律法规风险分析及预防 合同书是全部社会经济市場中较为基本上也更为重要的要素,它的优良运作不但影响着合同签订行为主体中间经济发展收益的完成,也影响着整体销售市场身心健康井然有序的创建,因而必须获得巨大高度重视,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具有着众多类似此案的以合同书之名骗财的违法违纪个人行为,巨大的程度上跌伤了行为主体经济活动的主动性,社会发展伤害巨大。为了更好地避免此类状况的再次产生,必须 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最先,从企业登记的方面而言,因为其是合同书的签署者和执行者,也是防止合同诈骗的最立即共创文明城市和盈利者,因此第一步必须增强它们的意思自治工作能力和防欺诈工作能力,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在签合同以前,要优先掌握另一方本人的资格和信誉度,维持适当的慎重。与此同时在贸易往来时要留意坚持不懈钱货两明细标准,来避免 不法分子运用订金等方式优先骗财而潜逃。除此之外,在合同书相另一方发生无法合同履行的状况时,要懂得应用留设、躁动不安抗辩等法律法规渠道来维系自身的合法权利。 2.其,从有关管理方法机构的方面而言,她们是销售市场方式的监管人,有责任为企业登记给予优良的法治环境。增加监督幅度,依法办案,提升稽查小组的素养和工作效能,摆脱地区贸易保护主义,保证对工商企业的公平维护。 3.最终,从德治的方面而言,法律法规的惩处不应该做为防止和追责犯案的唯一方式,做为个人信用困境的具体表现,合同诈骗从源头上说取决于我们的商业服务价值观念并未塑造。因而必须建立优良的商业伦理,激励就在追求完美经济发展收益的个人行为,果断抵制为谋福利而不顾一切的个人行为。 有关相关法律法规集成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4条 有下面情况之一,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在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骗领另一方被告方钱财,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内刑期或是拘留,处以或是单罚款;金额极大或是有其它情况严重剧情的,处三年之上十年下列刑期,并罚款;金额非常极大或是有其它非常比较严重剧情的,处十年之上刑期或是有期徒刑,并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 第52条 被判罚款,理应依据违法犯罪剧情确定罚款金额。 第53条 罚款在裁定规定的期内一或是分期付款交纳。满期不交纳的,强制性交纳。针对不可以所有交纳罚款的,人民检察院在任何时刻发觉失信执行人有能够 实行的资产,理应随时随地追讨。假如因为遭受不可以抵抗的灾难交纳的确有艰难的,能够 酌情考虑降低或是免去。 李莹 |
说白了合同诈骗罪就是指以不当得利为目地,用虚假客观事实或是隐
发布时间:2021-09-01 02:52:0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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