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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运用被人民法院冻洁、扣留、被查封的资产开展行骗,且将所行

发布时间:2021-09-01 02:52:06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30

【此案提醒】

此案是一起被告运用被人民法院冻洁、扣留、被查封的资产开展行骗,且将所行骗金钱用以还款企业负债的合同诈骗案子。此案案件审理的新亮点取决于:二审仲裁庭根据对被告个人行为是不是涉嫌犯罪,是组成不法处理人民法院冻洁、扣留、被查封物件罪或是组成合同诈骗罪,是单位犯罪或是普通合伙人违法犯罪,原判定刑是不是适当等领域开展罪刑法定剖析,根据二审中被告具备积极主动交纳罚款的投案自首悔过主要表现,做出合乎罪刑法定、法律法规并具备司法部门人性化服务的终审判决。

【案件】

公诉行政机关:云南安宁市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

1990年被告陈xx吸引外资35万美元,创立lol泰隆企业,陈xx出任法人代表(老总)。1993年7月,被告陈xx意味着lol泰隆企业与合力企业签署合营协议书,彼此对等项目投资创立茨坝加气站,被告陈xx出任法人代表(主管)。因茨坝加气站运营亏本,彼此又于1995年1月17日签署承包协议,由lol泰隆企业单独运营茨坝加气站。以后,该协议书继签至2012年1月1日。1994年12月13日,被告陈xx运营的lol泰隆企业又项目投资创立茜茜管理中心,由被告陈xx出任法人代表。

1995年4月至1996年5月中间,被告陈xx运营的lol泰隆企业、茜茜管理中心、茨坝加气站依次向中国建设银行云南支行直属机关分行、工商银行云南支行业务部、中国建设银行昆明支行业务部贷款总共11五十万元。借款期限期满未偿还,经起诉,被告运营的lol泰隆企业、茜茜管理中心、茨坝加气站须向借款金融机构付款资金及贷款利息1338?4三万汪义。被告陈xx在基本建设茜茜管理中心的环节中,向陈玉莲贷款200万元并且以茜茜管理中心做为贷款担保。在工程施工流程中,茜茜管理中心欠施工单位林业部昆明市建筑工程承包企业、云南省兴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设计公司、昆明市新房设计装饰工程项目有限企业、红河州邱北县锦屏镇建筑工程公司工程进度款、担保金及贷款利息,总共570?8六万汪义。此外茨坝加气站还对陈玉莲贷款一百万元担负连带担保责任。1997年6月及1998年3月,因欠负债被告运营的茜茜管理中心、茨坝加气站及lol泰隆企业资产被昆明初级人民检察院被查封、扣留、冻洁。2000年12月及2001年8月茨坝加气站及茜茜管理中心经竞拍得款75五万元,用以偿还债务。

1998年7月,在茜茜管理中心承担高额负债,资产已被人民法院被查封、扣留、冻洁的情形下。被告陈xx仍然以开展茜茜管理中心室内装修之名,以茜茜管理中心已被强制执行的两幢独栋别墅及空白支票做为质押,与万达利企业签署不锈钢板材买卖协议。万达利企业在围观的情形下,为茜茜管理中心带来了各种类型不锈钢板材307吨,一吨价格286零元,使用价值共87?802万元。该批不锈钢板材运到茜茜管理中心后,被告陈xx纵容别的债务人以一吨2300元的价格运出,抵冲茜茜管理中心欠付工程进度款。

1999年3月,在茨坝加气站承担高额负债,资产已被人民法院被查封、扣留、冻洁的情形下。被告陈xx有意捏造事实,与合力企业签署财产转让协议,以90万余元的价钱将其在茨坝加气站的一部分财产出售给合力企业。合力企业在围观的情形下,在扣减燃料款十二万汪义后,付款给被告78?64十五万元。被告得款后用以还款茜茜管理中心欠付负债。

公诉部门觉得:被告陈xx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在沒有具体执行工作能力的情形下,采用诈骗的方式在签署、合同履行的环节中,骗领另一方被告方钱财,其手段已组成合同诈骗罪,依规应予以惩治。

开庭审理中,被告陈xx编造谎言:在签合同时,尽管其瞒报了一些客观事实,但其主观性沒有行骗他钱物的有意,故不应该担负法律依据。

【审理】

云南安宁市人民检察院经一审案件审理觉得:安宁市检察院对被告陈xx控告证据确凿,罪行创立。由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要求,裁定:被告陈xx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期十二年,并罚款RMB10000零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陈xx以一审判决评定客观事实不清、直接证据不充足、法律适用不合理,在签合同时,尽管其瞒报了一些客观事实,但其主观性沒有行骗他钱物的有意,不可担负法律依据为由向昆明初级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

昆明初级法院经二审案件审理觉得:陈xx运用企业为名,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在明知道茜茜管理中心、茨坝加气站、lol泰隆企业的资产被人民法院冻洁、被查封,沒有具体执行工作能力的情形下,采用诈骗的方式在签署、合同履行的环节中,骗领另一方被告方钱财,金额极大,所得的款用以充抵企业欠付负债,其个人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规惩治。依据刑诉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单位犯罪的,对公司被判罚款,并对其同时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刑事追究。在司法部门实际中,对单位犯罪中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刑事追究较普通合伙人违法犯罪被判的酷刑要轻,另,依据本区域的是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看,上诉人陈xx的行骗金额应归属于金额极大。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要求,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在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骗领另一方被告方钱财,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之上十年下列刑期,并罚款。经查明,上诉人陈xx在资金链断裂,其属下公司的资产均已被人民法院冻洁、扣留、被查封的情形下,运用茜茜管理中心的理由与遇害企业万达利企业、合力企业签合同,骗领另一方钱财,所得的款用于充抵茜茜管理中心的负债。其情形合乎合同诈骗罪中运用企业为名,执行行骗,其行骗所得的用以还款企业负债。因而,依据企业立即责任人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以公司为名执行行骗,行骗所得的归企业全部的个人行为,解决其公司的立即责任人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追责刑事处罚。在二审中陈xx积极主动交纳罚款5000零元,有一定的悔过主要表现,且上诉人的认罪态度不错,能够 从宽惩罚。

综上所述,昆明初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要求,做出以下裁定:一、撤消云南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04)安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期七年,并罚款RMB10000零元。

【分析】

1.陈xx的情形是不是涉嫌犯罪

从此案被告陈xx于1998年7月和1999年3月,各自和遇害企业万达利企业、合力企业签署的不锈钢板材买卖协议和财产转让协议的手段看,陈xx在这里以前早就资金链断裂,其所用以质押的茜茜管理中心和用以出让的茨坝加气站均为已被人民法院被查封、扣留、冻洁的资产,并即将用以偿还其欠付负债,故陈xx压根沒有企业创新能力,陈xx对这一客观事实是特别清晰的,也明知道不太可能履行合同,但其仍未将这种实情告之遇害企业,仍有意捏造事实,哄骗另一方与其说签合同,然后运用合同书骗财,抵冲茜茜管理中心欠付负债。尽管在签合同时,其已并不是茜茜管理中心法人代表,但其立即承担了合同书的签署,所以非法侵占罪另一方钱财的有意是不言而喻的,其个人行为应当涉嫌犯罪,而不是其在一、二审期内所保持的在签合同时,尽管其瞒报了一些客观事实,但其主观性沒有行骗他钱物的有意,其是无罪释放的辩驳。

2.陈xx的刑事犯罪是组成不法处理已被人民法院冻洁、扣留、被查封物件罪或是组成合同诈骗罪

从外表上剖析,此案陈xx是用已被人民法院被查封的茜茜管理中心做为质押,与遇害企业签署选购钢材合同,随后再出售给别的债务人,得款后用于还款茜茜管理中心的负债。尽管茜茜管理中心已被人民法院被查封,但使用权并沒有被竞拍。换[JP2]句话讲,也就是陈xx仍对茜茜管理中心具备使用权,仅仅在其质押该管理中心时仍未获得人民法院准许批准,故表层上看,其个人行为确实组成了不法处理已被人民法院冻洁、扣留、被查封物件罪,能够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对其判罪定刑。

但深层次开展剖析后,能够看得出,此案中陈xx在1998年之前就已资金链断裂,但其各自在1998年7月、1999年3月2次用已被人民法院被查封提前准备竞拍偿还其负债的茜茜管理中心和茨坝加气站与遇害企业签合同,用所得的款抵冲茜茜管理中心欠付负债。签合同时陈xx尽管已并不是茜茜管理中心法人代表,但其立即承担了合同书的签署,其也明知道早已沒有具体执行工作能力,但其仍未将实情告之遇害企业,仍有意捏造事实,运用企业为名,骗领被害企业与其说签合同,进而做到非法侵占罪他钱物的目地,并将所得的款用以充抵茜茜管理中心的负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要求,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在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骗领另一方被告方钱财,组成合同诈骗罪。此条例举的五种合同诈骗,方式上并不是编造,便是仿冒,或沒有企业创新能力,或获得钱财即潜逃。该罪主观性层面规定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而从陈xx2次瞒报沒有企业创新能力客观事实,用已被人民法院被查封的资金与遇害企业签合同,骗财充抵其他负债的个人行为,符合实际该罪的构成要件,而并不单单是私自处罚被人民法院被查封的钱财。

3.此案是单位犯罪或是普通合伙人违法犯罪

此案中,陈xx一直编造谎言其已并不是茜茜管理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依照他的此观点,那他以该企业为名与遇害企业签合同,在民法典上就具有了表见代理的状况,但表见代理的先决条件是有工作能力合同履行。但就此案来讲,陈xx早就明知道无工作能力合同履行,其主观性目地便是骗领遇害企业的钱财,其个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国刑诉法,组成合同诈骗罪,此案也就归属于刑事案,而不属于存有表见代理状况签合同的民事诉讼。

刑诉法第三十条要求:企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团队执行的伤害社會的个人行为,法律法规为单位犯罪的,理应负刑事处罚。单位犯罪与普通合伙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差异取决于:单位犯罪是以公司为名执行的,且非法所得归企业所有。此案中,陈xx在签合同时虽已并不是茜茜管理中心法人代表,但其立即承担签署了合同书,并且其在签合同时不但以公司为名执行行骗,更主要的是陈xx将2次行骗来的钱财关键用以还款其做为负责人的茜茜管理中心负债,故二审人民法院评定此案为单位犯罪是合理的,而一审人民法院已评定了这一点,但却觉得是陈xx的行为,显而易见不合理。

4.单位犯罪对立即责任人的定刑是不是恰当

现阶段,在我国有关合同诈骗罪的金额评定,法律法规沒有有关的要求,依据云南省的是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看,是以200万元做为金额较大的规范。由此,此案中陈xx行骗的金额已超过该规范,依据《刑法》二百二十四条要求,行骗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之上十年下列刑期,并罚款。故对其处决亦应在三至十年,并罚款。现阶段,在司法部门实际中,对单位犯罪中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刑事追究较普通合伙人违法犯罪被判的酷刑要轻,而且,在二审中陈xx积极主动交纳罚款,具有了一定的悔过、投案自首主要表现,依规能够从宽惩罚。综上所述,一审人民法院依据陈xx的犯罪行为,按照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五项和第五十二条对其犯合同诈骗罪的判定及其按照其违法犯罪剧情处予的十万元罚款是精确的。但合同诈骗罪的定刑是以行骗金额为根据的,陈xx行骗金额依据云南是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合同诈骗金额规范,做到金额极大这一规范,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要求,应被判三至十年刑期,一审人民检察院对其依照金额非常极大规范惩处十二年刑期,亦属定刑失重状态。与此同时,充分考虑此案归属于单位犯罪,而且陈xx在二审中往人民法院表述了充分的投案自首、悔过心态,积极主动缴纳了一定额度的罚款,依规是能够 从宽处分的。依据之上客观事实和剧情亦能够 对其在法律规定力度内从轻处理惩罚。故二审人民法院依据罪行相一致标准,依规对陈xx罪行及罚款的保持,定刑上从轻处理重判是合理的。

除此之外,依据《刑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单位犯罪的,对公司被判罚?金……。?就此案来讲,虽归属于单位犯罪,但公诉行政机关仅控告了立即责任者陈xx,而并沒有控告涉及到违法犯罪的茜茜管理中心等企业,人民法院不可以超过公诉部门的控告范畴来被判茜茜管理中心等企业罚款,故只有依据公诉行政机关对陈xx的控告做出裁定。

一审判决书:安宁市人民检察院(2004)安刑初字第72号

二审判决:昆明初级人民检察院(2004)昆刑终字第三011号

二审仲裁庭构成工作人员:

法官:李晖;代理商审判员:杨国晖、邹林。

实例给予企业:中级法院刑二庭

撰写人: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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