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以及组成 就是指海内外组织、机构或本人支助地区机构或是本人执行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二条)、分裂国家罪和扇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武裝叛变、暴动罪(第一百零四条)、颠复国家政权罪和扇动颠复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五条)的个人行为。 (一)行为主体要素 本罪侵害的行为主体为人民人民民主专政的统治和社会主义经济规章制度。自我国建立至今,海外反动势力和敌对分子从没终止开展伤害在我国国防安全的主题活动。近些年她们又运用在我国中国改革开放之机,与地区机构或是本人相勾结,给予不法支助,更为经常主题活动,妄图渗入、颠复国家政权、瓦解國家和打倒社会主义社会规章制度。而一些地区机构或本人,明知道是开展伤害国防安全犯罪行为的支助也给予接纳。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海外组织、机构、本人支助别人执行伤害我国国防安全的个人行为,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此方法消化吸收这一要求并独立开设这一新罪,针对惩处这类违法犯罪、维护国防安全和权益有着关键实际意义。 (二)客观性要素 (三)行为主体要素 本罪为一般行为主体,即凡做到法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处罚工作能力的平均可变成本罪行为主体。 本罪的行为主体要素既能够是地区的组织、机构或本人,还可以是海外的组织、机构或本人。本罪的支助目标即被支助人,只有是地区的执行以上几类刑事犯罪的组织、机构或本人。有关海外组织、机构、本人的含意,请参照对第一百零六条的表述。 (四)主观性要素 本罪在客观层面主要表现为有意,即明知道地区机构或是本人执行伤害国防安全的个人行为,但仍给与以支助。假如不知道地区机构或本人从业伤害我国安全教育给与支助,不组成本罪。支助的动因很有可能各种各样,如出自于哥们义气等。但动因怎样不危害本罪的创立。 二、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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