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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2021-09-23 01:41:00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63

  陈某某某犯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

  上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奉刑初字第xxx号

  公诉行政机关上海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

  被告陈某某某,男,汉族人,初中学历,系自由职业者。涉嫌寻衅滋事罪违法犯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刑拘,同一年12月11日涉嫌以危险方法伤害信息安全违法犯罪被拘捕。现羁押于上海上海市奉贤区拘留所。

  上海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1xx号民事起诉书控告被告陈某某某犯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3月2日向该院立案侦查。该院依规构成仲裁庭,于2010年4月2日公布开庭了此案。上海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分派检察员蔡巍峨到庭适用公诉,被告陈某某某出庭参与起诉。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经审判查清,2009年11月27日6时4五分许,被告陈某某某搭乘莘团线公共汽车至所在区尖叶道路金汇港桥处时,规定驾驶员瞿某某某半途泊车,瞿以未到规范的公交车站为由回绝泊车,被告陈某某某遂不管不顾公车上旅客和公共性路面安全驾驶,抢给油,并与已经行驶的瞿某某某产生纠缠不清,纠缠不清中被告陈某某某用握拳施暴瞿的右脸部,导致瞿某某某控制不了汽车方向盘而造成 莘团线公共汽车无法控制撞向尖叶道路益民村516号处电杆,致定损、电杆断裂。经评定,受害人瞿某某某因创伤致脸部皮下组织挫裂伤,组成轻伤;莘团线公共汽车的物损使用价值为RMB9 040元,以上被毁坏的电杆使用价值RMB2 96零元。

  上述事实,被告陈某某某在开庭审判全过程中亦情况属实,且有受害人瞿某某某的阐述,见证人的证词,上海公交领域从业者服务指南,上海供电公司上海奉贤供电系统子公司出示的证明文件,公路交通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当场相片,上海市枫林国际医疗沟通交流和发展趋势核心亲子鉴定中心评定意向书,上海上海市奉贤区统计局物件资产估价鉴定结果书及现场勘察纪录,公安部门提供的辨认笔录及相片、伤情鉴定通知单、事发历经及抓捕状况等直接证据确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某忽视公交车旅客和公共性路面安全驾驶,在公交车行车历程中,强制践踏油门踏板并施暴驾驶员,致车子无法控制后在公共性路面上随意撞击,足够伤害信息安全,但并未引起严重危害,其个人行为显已触犯刑律,组成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公诉行政机关控告的罪行创立。由于开庭审理中被告能自行投案自首,且在家人的幫助下赔付了受害人及遇害企业的财产损失,可酌情考虑从宽惩罚。综上所述,该院依据被告的犯罪行为、特性、剧情、社会发展不良影响、赔付状况等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认真我国法纪,保证信息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要求,裁定如下所示:

  被告陈某某某犯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期三年,宣布判缓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定确认生效日测算。)

  被告返回小区后,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听从监管,接纳文化教育,进行公益劳动,做一名有利社会发展的中国公民。

  如不服气本裁定,可在收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根据该院或是立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起诉。书面形式起诉的,理应递交上诉书原件一份,团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xx

  代理商审判员 周 x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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