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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三元庄明德小学老师纵火案导致8名学员身亡

发布时间:2021-09-23 01:41:09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902

  寻甸“三元庄明德小学”老师纵火案导致8名学员身亡

  上年6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三元庄明德小学产生一场走红,该学校的一名教师纵火烧教学楼,现场导致8名在学校酒店住宿中小学生身亡。因为该学校违反规定机构中小学生上晚修,学员住在危楼里,其管理方法方法不健全致使了此次安全事故的产生。司法部门以该学校校领导叶某犯失职罪依法追究刑事处罚,近日,叶某被寻甸人民法院判刑刑期2年,判缓2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检察院控告,被告叶某于1993年8月4日任三元庄明德小学校领导,2002年4月至2002年6月9日,被告叶某违背寻甸县教育部门和羊街镇教管会禁止中小学上晚修的要求,机构中小学生上晚修,并在明知道该学校五凤楼系危楼的情形下,依然机构该学校一部分中小学生在五凤楼内酒店住宿,管理方面比较严重逃避责任,导致该学校于2002年6月9日夜里发生火灾事故,在其中有8名中小学生被走红杀死的严重危害。公诉部门觉得,被告叶某违规,机构中小学生上晚修,在明知道教学楼存有风险,不具有酒店住宿标准的情形下,分配中小学生酒店住宿,学员酒店住宿后,沒有分配专业人员对酒店住宿学员开展管理方法,都没有制订详细的管理方案,所实行的监管对策不能避免风险的产生,以至火灾事故产生后,8名中小学生被火烤死的严重危害。叶某的方式组成文化教育设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应根据相关要求,追责刑事处罚。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觉得,被告叶某作为三元庄明德小学的校领导,违规,机构中小学生上晚修,在无住宿标准的情形下,让一部分中小学生寄宿,虽然有一定的监管对策,但对住校生无专业人员管理方法,无明文管理规定,致8名同学在火灾事故中丧命,被告叶某的行为表现是一种明显的渎职个人行为,其方式组成国有制企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被告叶某需承担刑事处罚的因素是违规,未恰当做好本职工作而造成 伤害不良影响。文化教育设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在理性这方面主要表现为,明知道教学楼有风险而不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或是不立即汇报,与被告叶某的行为表现特点不相符合。公诉行政机关控告的犯罪行为的确,但判定不精确。辩护律师指出对中小学生身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另一名教师有意纵火的个人行为而致,与叶某的个人行为无逻辑关系,其辩护意见人民法院未予采取。由于被告叶某机构分配中小学生上晚修、酒店住宿,主观性心愿是真诚的,违反规定沒有客观上的故意,且从业教学工作中30多年,为寻甸县的基础教育曾做出过奉献。并对此案所造成的严重危害觉得哀痛,具备悔过的主要表现。因此,人民法院以叶某犯国有制企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被判刑期2年,判缓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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