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证拆仓库、屋顶塌陷,导致施工人员一死十一伤。日前,由苍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一审以重特大事故责任罪被判被告吴xx刑期八个月。 2005年9月21日,吴xx在沒有一切工程资质的情形下,与某县综合性企业签署了拆卸冻库合同书。24日,又在无一切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形下,吴令二十余名群众盲目跟风探险工作,用钢锤等专用工具敲砸库顶。拆卸中出现意外,库顶塌陷,寇某被砸到后经医治无效身亡,另有十一名群众均负轻微伤。 观点:为何人民法院会以重特大事故责任罪裁定吴犯?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要求,重特大事故责任罪就是指加工厂、矿山开采、农场、建筑施工企业或是别的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因为不服气管理方法、违背管理制度,或是强制职工交通违章探险工作,因此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是导致其它不良影响的,处三年以内刑期或是拘留;剧情非常极端的,处三年之上七年下列刑期。 虽本罪行为主体为独特行为主体,即:加工厂、矿山开采、农场、建筑施工企业或是别的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但在1988年3月18日,最高检《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强调,“无证照工程施工经营人在工程施工流程中强制从业者交通违章探险工作,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能够 组成重特大事故责任罪的犯罪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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