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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驾驶已损毁车子碰伤路人 刑事辩护律师:最高法院

发布时间:2021-09-23 01:41:18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707

  阅读者:在江苏临沂市贾汪区某农村中小学工作中的蔡某在沒有报考驾驶证的情形下,于2004年5月14日以240零元的价钱购买一辆到期损毁的小货车。隔日晨,他开车经过临沂市铜山县利国初中周边时,将路人林某撞到,林某现场晕厥。蔡某见到四周没有人,遂将伤员抱进入车内送到郊外,抛下于山下一墓坑内,随后开车逃出,結果伤员因脑损伤无法获得及早救护而身亡。16日,蔡某被公安部门绳之以法。我想问一下,蔡某的方式组成何罪?

  刑事辩护律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要求,侵权人在交通事故后为规避法律法规追责,将受害人看押交通事故现场后隱藏或是丢弃,导致受害人不能获得援助而身亡或是明显残疾人的,理应各自对比《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二款的要求,以杀人罪或是故意伤害判罪惩罚。此案中,蔡某无照驾驶已损毁车子碰伤路人,已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应依规以交通肇事逃逸论罪。但蔡某为躲避刑事追究和法律责任,将受害人看押交通事故现场抛下于郊外,結果导致受害人身亡的严重危害,其特性已产生变化,由过失犯罪转换为过失犯罪,其方式己经造成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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