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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罪的行为主体特点

发布时间:2021-09-23 01:41:20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715

  引言:依据刑诉法基础理论和司法部门实际中的相关难题,小编对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罪的行为主体特点实现了必不可少的讨论,觉得刑诉法对本罪行为主体范畴的定义不准确。依据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仅有铁路线或者非铁路线企业单位中立即从业铁路货运生产制造、工程施工的指导工作人员和操作工作人员,在从业铁路货运生产制造工作流程中,才有可能变成本罪的行为主体,而不管其是不是铁路线企业单位的员工。与此同时还对本罪罪行、空白罪状及定刑级别等提到了法律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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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刑法》第132条要求,“铁路工人违背管理制度,导致产生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不良影响的,处3年以内刑期或是拘留;导致非常严重危害的,处3年之上7年以内刑期”。从刑诉法对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罪的基本概念及组成特点的描述看来,小编认为必须对本罪的一些难题作一简略讨论。

  一、有关罪行

  纵览各种刑法学教材及刑法学著作有关本罪的名字各有不同。有的称“铁路线经营安全事故罪”[1],有的称“铁路线经营肇事罪”[2],97年《刑法》依据《铁路法》的要求,尽管已将《刑法》第132条的违法犯罪名字列入“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罪”[3],但小编觉得,因为铁路线运载工具具备高速运行、高危等有别于别的道路运输专用工具的特点,铁路线经营安全事故免不了产生,且事故繁杂多种多样,从不是由独立的因素引发的。这种缘故中不仅有人为因素缘故,也是有当然、技术性、机械设备等不是人为缘故。就算是人工缘故通常也是由立即从业铁路线经营生产安全、工程施工的操作员工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经营管理、软件环境等各种要素结合引起的,属多因一果。一般状况下,铁路线经营安全事故的产生通常是多种要素相互影响的結果,而并非某些个人行为的結果。换句话说,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并不全是或是并不单单是因为立即从业铁路线经营生产安全、工程施工的操作工作人员违背管理制度导致的,不一定全是事故责任,不一定都理应负刑事处罚。因而,为惩处立即从业铁路线经营生产安全、工程施工工作工作人员比较严重逃避责任、渎职等导致的刑事犯罪,警觉铁路工人提升责任感,小编觉得,以“铁路线经营安全性事故责任罪”冠名赞助更加适合。

  二、有关本罪行为主体的定义与描述

  依据在我国《刑法》第132条之要求,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范畴限制于铁路工人。一般 觉得,仅有铁路工人才有可能组成本罪,非铁路工人不组成本罪。可是融合铁路工人的标准和从业铁路线经营岗位等具体情况看来,《刑法》的要求是不足准确的。因而,必须对本罪的行为主体作一实际的剖析。

  (一) 有关铁路工人的评定

  什么是“铁路工人”,相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沒有确立统一的界定。小编觉得,这儿的“铁路工人”,说白了,就是指铁路线公司及隶属单位、企业的一切员工和职工,包含国家铁路、地区铁路线的员工。与此同时,还包含铁路线企业单位立即从业铁路线经营生产制造、工程施工的管理人员和管理者和非立即从业铁路线经营生产制造的其它工作员。在我国《铁路法》第2条要求“此方法所称铁路线,包含国家铁路、地区铁路线、专用型铁路线和铁路专用线。”可是,在其中第3、4款又各自要求“专用型铁路线就是指由公司或是其它企业管理方法,专为本公司或是本公司內部给予物流运输的铁路线”。“铁路专用线就是指由公司或是其它企业管理方法的与国家铁路或是别的铁路线路对接的岔线”。因为在我国《铁路法》标准的范畴,包含专用型铁路线和铁路专用线,因而,在这里区域内工作中的员工,是不是理应视作铁路工人是需要探讨的。尤其是路外大中型厂矿企业企业备用的专用型铁路线和铁路专用线,不仅有自身的电力机车、备用车子,又有自已的值班员、机车乘务员、行车工作人员等。从一般含义上说,以上区域内的员工尽管理应归属于厂矿企业內部的员工,由于其机构、领导干部、褔利、薪水等关联均归属于厂矿企业,可是,这种归属于厂矿企业的员工却在事实上立即从业着铁路线经营生产制造工作中,并与铁路线经营安全性立即有关,假如这种工作人员违背了铁路线经营安全性管理方案,产生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严重危害,仅由于并不是“铁路工人”,不符本罪的主要标准,也不应为此罪追责刑事处罚必然导致法律法规上的系统漏洞。依据《铁路法》第3条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铁路线主管机构一样对专用型铁路线和铁路专用线开展具体指导、融洽、监管和协助。换句话说,涉及到铁路线经营安全性领域的工作中,特有铁路线和铁路专用线理应听从铁路线主管机构的管理方法和生产调度。因而,小编觉得,依据特别法好于普通法的标准,在中国现阶段的《铁路法》中全部的相关要求,包含确保高速铁路经营可靠的管理制度,对厂矿企业备用的专用型铁路线和铁路专用线中立即从业铁路线经营生产制造的员工一样是合理和具备约束的。

  (二)铁路线公司及所在单位中能够 变成本罪行为主体的员工是不是务必是该部门的宣布员工

  从法律法规和实践活动看出,铁路线公司及所在单位与其说员工中间的关联方式各种各样,有编外人员、零工、聘用工等。据小编掌握,铁路线公司相关部门虽三令五申禁止聘用零工,但在有一些企业,如工务段等仍有聘用零工的状况。因而,小编觉得,铁路线企业单位与其说员工的关联方式怎样并不干扰其员工能不能变成本罪的行为主体。由于本罪是员工在从业铁路货运生产制造工作主题活动中违背管理制度,导致产生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不良影响的个人行为。只需该员工在其企业被分派或分派到从业铁路货运生产安全、工作主题活动环节中,违背了管理制度,导致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并产生严重危害就组成了本罪。自然,并不是铁路线公司及所在单位的全部员工都能够变成本罪的行为主体。

  (三)是不是铁路线企业单位的全部员工都能够变成本罪的行为主体

  在铁路线企业中非立即从业铁路货运生产安全、工程施工工作的工作人员,如财务会计、出纳、党团员工作员或别的行政部门工作员等,能不能变成本罪的行为主体,小编觉得也是需要探讨的。在我国《铁路职业分类目录》中依照铁路工人岗位的工作内容归类排列,将其分成管理者、生产制造工作人员、服务保障工作人员三大类。对以上难题回应是或是并不是都过度简易,不利于从源头上解决困难。分辨铁路工人是不是合乎本罪的行为主体要素,关键是看该铁路工人的违规行为导致的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是不是在其从业铁路货运生产安全、管理方法和作业工作主题活动环节中。假如回复是毫无疑问的,就合乎了本罪的行为主体要素;不然,就无法以本罪追责该员工的刑事处罚。不难看出,并不是每一岗位的铁路工人都能够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如“管理者类”中从业人事部门人资和经济与管理的工作人员,“服务保障工作人员类”中从业环境保护日常生活、医疗服务系统软件的工作人员,她们虽属铁路线企业员工,但都不可以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但也并不是非铁路线企业单位中立即从业铁路货运生产制造操作的工作人员就无法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仅有铁路线或者非铁路线企业单位中立即从业铁路货运生产制造操作的工作人员和与确保铁路货运安全性有立即关联的其它工程施工、检修工作员工及管理方法指引工作人员(下称“从业铁路线经营生产制造、工程施工的指导工作人员和操作工作人员”)在从业运送生产制造工作流程中,才能够变成本罪的行为主体,而不管其是不是铁路线企业单位的员工。

  总的来说,可以组成本罪行为主体要素的技术人员应分别是:

  1.立即从业铁路货运生产制造操作的工作人员。就是指参于铁路线安全运营的各个驾驶指挥调度系统工作人员、地铁站驾驶工作工作人员、地铁站运行工作方案工作人员、骆驼峰机器设备操作工、地铁站行车工作工作人员、火车运行高铁乘务员、机车乘务员等。

  2.与确保高速铁路经营安全性有立即关联的其它生产制造操作员工及管理方法指引工作人员。关键就是指铁路线工务单位的铁路线路工、公路桥梁工、隧道施工工、钢轨探伤工、道闸工、路基工程工;供电系统单位的牵引带输电线路安裝维护保养工;电务单位的铁路线信号工、铁路信号组调工;车子单位的车子机械设备制修工,包含车检员(客列检)、乘务员车检员、红外感应值班员、大货车列检工作人员及其这种部门管理制度指引工作人员等。

  从之上两大类参于铁路货运或与确保铁路货运生产安全相关的生产制造、工程施工的指导工作人员和操作员工的工作内容能够 看得出,其个人行为合理合法、恰当是否,通常与铁路线经营安全性密切相关。铁路线经营地铁站多、路线长,遍布广,状况千姿百态。安全工作围绕于运送生产制造整个过程,牵涉到每一个工作阶段和工作人员。在其中一个阶段发生难题也有很有可能导致驾驶安全事故。因而,小编觉得,《刑法》要求中有关本罪行为主体范畴的定义不是明确的。仅有从业铁路线经营生产制造、工程施工的指导工作人员和操作工作人员,才可以变成本罪的行为主体,非从业铁路线经营生产制造、工程施工的指导工作人员和操作工作人员均不可以变成本罪的行为主体,其个人行为不组成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罪。本罪的行为主体“铁路工人”应改成“从业铁路货运生产制造、工程施工的指导工作人员和操作工作人员”。

  三、有关空白罪状难题

  我们知道,违背特殊的特别注意责任是业务流程过失犯罪的实质之所属,而相应的特别注意责任通常是与一定的规范化要求联络在一起的。因而,从标准的层次上看,业务流程过失犯罪的创立大多数主要表现为侵权人触犯了相应的要求,在我国刑诉法所规范的事故责任的业务流程过失犯罪的创立,也大多数规定侵权人触犯了相应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刑诉法所制定的构成要件上,有的违法犯罪的创立规定侵权人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有的违法犯罪规定侵权人触犯了国家规定,有的违法犯罪还规定侵权人触犯了详细的管理制度。在其中,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的问题,由于,从字面上作用上看,这儿的相关法律法规归属于行政规章,其范畴比较非常容易掌握。难题取决于,什么叫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公布的部门之等级有没有限定,则不容易掌握,以致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术界有研究者觉得,生产制造工作企业所拟定的管理制度也变成科以侵权人留意义务的依据。如果是,则能够觉得,企业的实际管理制度具备了添充、对外开放构成要件的功能,而这也是违背罪刑法定标准的。因而,小编觉得,出自于合理性和规范化的考虑到,即然《刑法》第96条对国家规定的含意作了细则性的要求,那麼,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罪中的“违背管理制度”的描述则需要依据铁路货运领域的特性改动为“违背我国、铁路线公司相关铁路货运生产安全、工程施工的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产生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不良影响的”。

  四、有关本罪的惩罚

  在我国《刑法》第132条要求,铁路工人违背管理制度,导致产生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不良影响的,处3年以内刑期或是拘留;导致非常严重危害的,处3年之上7年以内刑期。

  (一)对本罪定刑级别的提议

  从理论上讲,2个定刑级别的法定刑可用标准理应各自归属于以上2种不一样的情况,不然,可能造成 司法部门实际中具体步骤上的错乱。可是,因为97年《刑法》加设“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罪”时,原《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沒有要求“尤其重大安全事故的组成标准”,而目前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是在2000年7月1日起实行的,并新增了“尤其重大安全事故的组成标准”,产生了刑诉法上本罪的2个定刑级别的法定刑可用标准,不可以各自融入《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中有关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尤其重大安全事故的三种不一样情况要求的法规空缺。那麼,结合实际假如产生的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剧情非常比较严重、导致的危害尤其极大、社会影响尤其极端,即合乎“尤其重大安全事故的组成标准”时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怎样定刑?司法部门实际中,“剧情非常比较严重、导致的危害尤其极大、社会影响尤其极端的”关键包含违规行为尤其极端和导致了尤其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尤其极端,或是在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产生后,主要表现尤其极端等。“违规行为尤其极端的”关键就是指常常违背管理制度,大错没犯、犯错持续,遭受过教育批评或纪律处分而知错不改,再度交通违章,导致尤其重大安全事故的;或明知道火车重点部位有失效风险,发觉安全隐患,依然再次安全驾驶,以至导致铁路线经营尤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等。或铁路线经营尤其重特大安全事件产生后,“主要表现尤其极端的”关键就是指安全事故产生后,为躲避罪刑,毁坏、仿冒当场,签订攻守同盟,捏造事实实情或是嫁祸于人;安全事故产生后,只图本人逃跑,不积极主动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救治负伤工作人员或是避免伤害結果扩散扩张的等。从而能够看得出,如出现以上情况,显而易见与刑诉法明文规定的第二定刑级别的法定刑是认识不清的。这将难以避免的给司法部门实践活动的具体步骤产生疑惑。如改革开放以来最高的旅客列车安全事故 ——荣家湾“4.29”安全事故。这起铁路线驾驶尤其重大安全事故是责任者郝某和林某在制造工作流程中忽视铁路线相关要求,比较严重违规操作而导致的,该安全事故导致126人死亡,230人负伤,立即财产损失达415多万元。因为本案产生在1997年4月,同一年8月22日,广州市铁路货运魏都区法院和长沙市铁路货运人民法院,以“毁坏铁路线交通安全设施罪”被判郝某有期徒刑、夺走民事权利终生;被判林某刑期15年、夺走民事权利5年。假如此案产生在97刑诉法执行之后,则不仅应以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罪论罪,还应由于其引起的尤其严重危害,应按结果加重犯在第三个定刑级别内对被告刑事追究。但因为现阶段刑诉法有关本罪第三个定刑级别的法定刑仍是空缺,都没有有关法律条文,毫无疑问给司法部门实践活动提供了疑惑。因而,立法机构理应对于上述所说情况,秉着对重特大业务流程过失犯罪惩罚应胜于一般过失犯罪惩罚的标准,对此条开展改动。小编提议,将第一个定刑级别改成“导致大安全事故的”,处三年以内刑期或是拘留;将第二个定刑级别改成“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处三年之上七年下列刑期”;并提升第三个定刑级别,即“导致尤其重大安全事故的”,或是“剧情非常比较严重,导致不良影响尤其极大或社会影响尤其极端的”,处七年之上刑期。或是在对刑诉法有关本罪的要求作出更改前,尽早作出法律条文,以使刑诉法要求与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的区划规范相连接,防止适用法律上的矛盾和空缺。

  (二)对本罪一同过错个人行为的解决

  本罪是业务流程过失犯罪,而业务流程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传动链条,大多数是以多因一果的方式发生的。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罪的逻辑关系都不除外,即本罪产生的缘故多种多样,情况繁杂,通常涉及到多的人,一样具备一同过错性。

  说白了“一同过错”,就是指二人之上根据分别过错心态,一同导致某类合乎构成要件违反规定結果的犯罪心理情况。一同过错,是根据一同过失犯罪的义务而造成对一同过失犯罪义务的思索,是一同罪行的方式之一[4]。在我国专家对这类一同过错个人行为产生的损害結果称之为“一同逻辑关系”,也称之为“繁杂逻辑关系”,指2个或两种之上侵权人的违规行为同伤害結果中间的密切关系[5]。在我国专家觉得,这类错综复杂的逻辑关系又可区别为三种:(1)操纵型繁杂逻辑关系,即一侵权人的交通违章操纵另一侵权人的违规行为,过错造成一个伤害結果的产生。(2)并排型繁杂逻辑关系,即两种或两种之上侵权人分别单独的违规行为,一同过错造成一个伤害結果的产生。(3)干预型繁杂逻辑关系,即前一侵权人的违规行为导致某类风险情况,自此又干预另一人的违规行为,过错造成一个伤害結果的产生[page][6]。在这类多因一果的情形下,如何正确的评定违规行为与危害結果中间的逻辑关系,及其区别关键因素与主次缘故,针对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罪的判罪惩罚具备关键实际意义。

  在我国《刑法》第25条要求“共犯就是指二人之上一同过失犯罪。”“二人之上一同过失犯罪,不因共犯论罪;理应负法律责任的,依照她们犯下的罪各自惩罚。”因而,对多因一果导致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罪的一同过错侵权人案件评查酷刑时,一定要全方位、实际地分析案情,掌握每一个相关责任人对安全事故产生起着的作用的尺寸,分辨关键义务和主次义务,各自不一样状况给予惩罚。最先,务必区别立即责任人和间接性责任人。前面一种就是指个人行为人的行为与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危害有立即的逻辑关系,并对严重危害的产生起影响功效的工作人员;后面一种就是指个人行为人的行为与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罪的严重危害中间拥有间接性的联络,是导致不良影响的标准,而不是起关键性的作用的工作人员。针对关键责任人,一定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追责刑事处罚;对主次责任人,应相对性关键责任人被判比较轻的酷刑,以进一步反映罪行相一致标准。次之,要区别落实措施违背管理制度个人行为,导致产生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不良影响的技术人员的立即义务与领导干部的义务。如果是落实措施工作人员授命于领导干部执行的个人行为,或是是在执行中提到过改正建议,未被领导干部采取而导致严重损失的,由领导干部负立即义务。如果是落实措施工作人员指出了违背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认为,因为领导干部听信、允许执行或是落实措施工作人员明知道授命于领导干部所执行的方式触犯相关条例要求,但不向领导干部体现,仍持续执行导致不良影响的,则由落实措施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都负立即义务。与此同时,碰到多因一果的立即责任人时,要分辨关键责任人和主次责任人,各自依据她们在严重危害产生的历程中常起的功效,明确其罪刑影响力。再度,在区别团体科学研究选择的责任人的职责时,理应留意,假如导致产生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不良影响的方式是由团体科学研究决策作出的,对主持人科学研究并定夺确定的具体立即责任人应以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罪论罪,别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依法追究刑事处罚。

  此外,现行标准的我国《铁路法》是在1997年刑诉法施行之前拟定的,做为特别法本应首先应用,但其有关铁路工人渎职违法犯罪的要求依然是“铁路工人渎职,违背管理制度,导致铁路线经营安全事故,情节恶劣,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要求追究其刑事处罚。”这一要求已显著落后于刑诉法,与现行标准刑诉法不一致,因而,已没法应用,应尽早改动,以求与刑诉法互相融洽统一。

  参 考 文 献:

  [1]王作富.中国刑法的改动与填补[M].北京市: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1997.80.

  [2]李家琛.新刑法条文释意[M].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版发行,1997.115.

  [3]最高法院.有关〈我国刑诉法〉明确罪行的要求[Z].(法释〈1997〉9号).

  [4]林亚刚.违法犯罪过错科学研究[M].武汉市:武大出版社出版,2000.252.

  [5]高铭暄,赵秉志.过失犯罪的基础知识[M].北京市:法律出版社,2002.118.

  [6]侯国云.过失犯罪论[M].北京市:人民出版社,1996.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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