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要求,凡本人或是企业不法生产制造、交易、运送、邮递、存储军工用枪械1支左右的,或是以炸药为驱动力发送枪支弹药的非军工用枪械1支左右的,或是以缩小汽体等为驱动力的别的非军工用枪械2支左右的,或是军工用炮弹10发之上,或是清洁器铅弹500发之上,或是其它非军工用炮弹100发上面的,或是虽未做到以上最少总数规范,但频次较多,或具备导致严重危害等别的极端剧情的,按照刑诉法第125条第1款的要求,处3年之上10下列刑期;不法生产制造、交易、运送、邮递、存储军工用枪5支之上,或是非军工用枪5支(清洁器10支)之上,或是军工用炮弹50发之上,或是非军工用炮弹500发(清洁器铅弹2500发)之上的,及其做到涉嫌犯罪的最少总数规范,但导致严重危害等别的极端剧情的,处10年左右刑期、有期徒刑或是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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