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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的差别

发布时间:2021-09-23 01:41:29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88

  基本上案件:2004年5月11日零晨1时许,嫌疑人邹某、唐某、罗某合谋邓某(杨没满十六周岁)带上扳子、锤头、钢丝锯等作案工具,窜至长潭高速路湘潭市一地区处,将交通标志牌三块拆下来(在其中方位标示牌二块,电話标示牌一块),运到唐某家里隐匿待销脏。经评定,三块交通标志牌使用价值5900汪义。

  矛盾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嫌疑人邹某、唐某、罗某的手段因涉嫌诈骗罪(邓某没满十六周岁,其个人行为不涉嫌犯罪)。其原因是:(1)是以上嫌疑人出自于有意,具备非法侵占罪公与私财产的目地;(2)是选用密秘盗取的方式,盗取了金额较大的公与私财产的个人行为。

  第二种建议觉得:嫌疑人邹某、唐某、罗某的手段因涉嫌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其原因是:(1)尽管以上嫌疑人选用密秘盗取的方式,盗取了公与私钱财数额的个人行为,但其盗取的是已经运用中的交通标识,(2)其毁坏个人行为可以使代步工具产生坍塌、损坏风险。(3)其个人行为做到了金额较大,与此同时又严重危害了信息安全,毁坏了交通安全设施,产生了诈骗罪与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的想象竞合,应按在其中一惩罚偏重的罪判罪惩罚。

  在我国刑诉法第264条要求,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下列刑期、拘留或是管控,处以或单罚款;金额较大或是有其它情况严重剧情的,处三年之上十年下列刑期,并罚款;……

  在我国刑诉法第一17条要求,犯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并未引起不良影响的,处三年之上十年下列刑期。

  在该案中,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的法定刑要高过诈骗罪,因而,此案应定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

  小编允许第二种建议。

  有关连接:诈骗罪与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的差别

  诈骗罪就是指以不当得利为目地,盗取金额较大的公与私钱财或是数次偷盗公与私财产的个人行为。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就是指有意毁坏路轨、公路桥梁、隧道施工、道路、飞机场、航线、指路明灯、标示或是开展别的破坏活动,足够使列车、车辆、电动车、船舶、航天器产生倾履、损坏风险,或是早已导致不良影响的个人行为。两罪的行为主体同样,全是一般行为主体,即法定年龄16周岁、具备法律责任工作能力的平均可变成本罪的行为主体,他们的关键差别是(1)侵害的行为主体不一样。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的行为主体是道路运输安全性,目标是路轨、公路桥梁、隧道施工、道路、飞机场、航线、指路明灯、标示及其与道路运输安全性相关的,已经运用中的交通安全设施。而诈骗罪的行为主体是公与私财物使用权。(2)客观性层面不一样。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的理性这方面主要表现为执行了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的个人行为,不管采有哪种方式毁坏,只需足能够使代步工具产生倾履、损坏风险,就组成本罪。而诈骗罪的理性这方面主要表现为侵权人盗取金额较大的公与私钱财或是数次偷盗公与私财产的个人行为。(3)主观性有意不一样。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主要表现为明知道毁坏交通安全设施会导致代步工具倾履、损坏而期待或纵容这类結果产生;诈骗罪是明明知道是公与私钱财而以不当得利为目地,执行盗取钱财的个人行为。毁坏交通出行交通安全设施罪是伤害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社会发展不良影响要超过诈骗罪,法定刑也比诈骗罪重得多。两罪差别的关键是看做为犯罪对象的设备是不是已经应用。针对偷盗、偷割并未组装结束或是现已组装结束但还未宣布投入使用的交通安全设施的,应按诈骗罪解决。早已交付使用,仅仅因为时节或是检修等因素而暂停使用的交通安全设施,也应视作是已经应用,假如侵权人因偷盗这类交通安全设施,涉嫌犯罪的,应按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判罪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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