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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罪的法律法规组成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9-23 01:41:30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96

  2003年1月14日早上9时左右,浙江临海市涌泉镇大帮村长陈某某某(被告,1971年5月8日出世)在村内野牛岩山自留山的院子上沉积柴根、草茎、土壤等物,用火柴棍引燃灰积肥,然后回家了。中午2时左右,陈某某某在野牛岩山脚下干活儿时,察觉自己烧灰的地区着火,即进山灭火。火情向旁边柴禾、树木扩散,在没法消灭的情形下,陈某某某出山向群众求助,至夜里10时将走红所有消灭。经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被损坏山林总面积达135亩。陈某某某于2003年1月15日到公安部门自首,赔付了植树造林损失赔偿15000元。2003年3月24日,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纵火罪被判陈某某某刑期一年,判缓二年。

  陈某某某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恰当,案件简洁明了,但它却全方位体现了纵火罪的法律法规组成,具备广泛性。从这一案件分析报告纵火罪的法律法规组成,对之后审理起火案子具备指导作用。

  纵火罪的法律法规组成即纵火罪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决策某一实际个人行为的社會不良影响以及水平为之该个人行为组成纵火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性和主观性要素的有机统一,包含犯罪客体、违法犯罪客观性层面、犯罪主体和违法犯罪主观性层面。

  1、纵火罪的行为主体,即起火个人行为所立即侵害的在我国刑诉法所保障的实际社会主义社会人际关系为信息安全。

  说白了信息安全,就是指不特殊大多数人的生命身心健康、资金安全、重特大公共财物和别的集体利益的安全性。此案被告陈某某某的个人行为导致135亩山林被损坏,导致公与私钱财遭到巨大损失,早已组成对信息安全的伤害。

  2、纵火罪的理性层面,即纵火罪的客观性外在主要表现为个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火灾事故,导致严重危害。

  陈某某某用火柴棍引燃灰积肥的个人行为,造成柴禾、树木点燃,从而引起火灾事故,导致135亩山林被损坏,合乎“造成火灾事故,导致严重危害”的理性层面规定。

  3、纵火罪的主要就是指具备伤害交通安全的起火个人行为而且依规理应担负刑事处罚的人。

  本罪行为主体是一般行为主体,即凡法定年龄16周岁具备法律责任工作能力的平均可变成本罪行为主体。刑事处罚工作能力就是指侵权人涉嫌犯罪并担负刑事处罚所必要的,侵权人具有的刑诉法实际意义上分辨和管理自己个人行为的工作能力,它在信息上包含分辨民事行为能力和操纵民事行为能力。在其中,分辨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侵权人具有对自身的方式在刑诉法上的实际意义、特性、功效、不良影响的辨别认识能力;操纵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个人行为具有决策自身是不是以个人行为违犯刑诉法严令禁止规范的工作能力。在中国,凡法定年龄18周岁、精神实质和生理作用完善且智商发展趋势一切正常的人,就觉得具备彻底刑事处罚工作能力。此案被告陈某某某在违法犯罪时已满31岁,精神实质和智商情况一切正常,具备彻底刑事处罚工作能力,因此能够 变成纵火罪的行为主体。[page]

  4、纵火罪的客观层面,即犯罪主体对自身个人行为以及伤害結果持有的心里心态为过错。

  过错就是指侵权人理应预料自身的情形很有可能造成伤害社會的結果,由于疏忽而沒有预料,或是早已预料而听信可以防止,以至产生这样的效果的心里心态,分成麻痹大意的疏忽和固执己见的过错。此案被告陈某某某对自身个人行为所引起的火灾事故主观性上归属于麻痹大意的过错。说白了麻痹大意的过错,就是指侵权人理应预料自身的情形很有可能造成伤害社會的結果,因疏忽而沒有预料,以至产生这样的效果的心里心态。被告陈某某某在使用火柴棍引燃灰积肥时,应当充分考虑该个人行为将会造成附近柴禾、树木点燃引起火灾事故,但从陈某某某的手段看,他是出自于麻痹大意并不是出自于自信心而沒有预见到火灾事故的产生,因此导致火灾事故。

  从上述剖析看来,陈某某某的个人行为不管从行为主体层面看,或是从理性层面看,不管从行为主体层面看,或是从主观性领域看,都合乎纵火罪的法律法规组成。与此同时,根据陈某某某案,大家对纵火罪的法律法规组成拥有更明白的了解,这终将有利于人们的法规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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