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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按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被告

发布时间:2021-09-23 01:41:34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923

  2005年11月4日,河南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按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被告张某某刑期三年。

  住在豫北某县的农户张某某,2005年刚来郑州市打工赚钱。5月中下旬,一直在郑州火车站周边等活干的张某某的身上的钱花掉了,他听闻消火栓里边的轴套很有价值,因此,他决策偷好多个轴套产品卖点钱小花花。2005年5月23日零晨2时左右,张某某带上自做刹车盘和无缝钢管等作案工具赶到郑州高新区檀香路,持续盗取已经运用的五个消火栓上的铜构件。后张某某在逃跑中途,被夜巡公安民警抓捕。经评定,以上铜构件使用价值108两元。

  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被告张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目地,盗取消火栓上的铜构件,金额较大,其手段已组成诈骗罪。与此同时,该偷盗个人行为毁坏了多个已经运用中的消火栓,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消火栓与消防车救火上的消防水管联接不上,消火栓的消防安全作用所有无效,很有可能致使因少水导致火灾事故不能及早消灭,进而严重危害不特殊资产及生命安全,导致较大的安全风险,因此该个人行为又具备伤害交通安全的实际危险因素。因而,依据主观因素相统一标准,其情形又组成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国刑诉法解决法条竞合标准,对该个人行为应按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判罪定刑。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解释的要求提出了以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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