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发布时间:2021-09-23 01:41:36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1041
一、伤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伤害公共安全罪,就是指有意或是过错地执行伤害不特殊大多数人的生命、身心健康和重特大公与私资金安全及公共性生产制造、生活安全的个人行为。
伤害公共安全罪具备下列特点:
1、本类违法犯罪侵害的行为主体是当今社会的信息安全。说白了“信息安全”,就是指不特殊的大部分人的生命、身心健康和重特大公与私资金安全及公共性生产制造、生活安全。其本质属性主要表现为不特殊性,即这种违法犯罪的伤害并不是仅限于特殊本人和资产,针对其损害的目标和很有可能导致的损害不良影响,通常在事先没法明确,也不能意料和操纵。假如侵权人的犯罪所侵犯的没有不特殊的大部分人的生命、身心健康或重特大公与私资产,而仅仅特殊的自身的人身权或是相应的公与私资产,则不产生伤害公共安全罪,依据其所损害的行为主体,以侵害人身自由权罪或是侵犯财产罪论罪。
2、本类违法犯罪在理性这方面主要表现为执行了伤害交通安全的个人行为。伤害交通安全的方式既能够体现为做为,还可以体现为不当作。实际行为表现方法各种各样。有的违法犯罪方式尤其风险,如纵火、发生爆炸、推广风险化学物质、决水等;有的犯罪对象立即影响着信息安全,如车辆、列车、飞机场、船舶等代步工具和交通出行、电力工程、通信、液化气等公用设施,一旦遭受毁坏,就有可能给信息安全导致很大的危害。因为伤害信息安全个人行为的明显的社會不良影响,伤害公共安全罪的方式既包含早已导致具体危害效果的个人行为,也包含虽未导致严重危害,却足够伤害不特殊的大部分人的生命、身心健康和重特大公与私资金安全及公共性生活安全的个人行为。因而,只需侵权人的刑事犯罪足够造成不良影响信息安全的风险,就涉嫌犯罪。可是,过错执行伤害交通安全的个人行为,务必导致严重威胁不良影响,才可以涉嫌犯罪。
3、本类违法犯罪的行为主体,不仅有一般行为主体,又有独特行为主体。大部分违法犯罪全是由一般行为主体组成,如放火罪、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挟持航天器罪等。极少数违法犯罪是由独特行为主体组成的,如遗失枪械没报罪,重特大飞行事故罪等。此外,本类违法犯罪中,有的违法犯罪能够 由企业组成,如不法生产制造、交易、运送、存储危险性化学物质罪,有的违法犯罪只有由企业组成,如违反规定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枪支罪。而纵火、发生爆炸、推广风险化学物质罪,法定年龄14岁的人就理应负刑事处罚。
4、本类违法犯罪在客观层面主要表现为二种罪行方式,既有的犯罪行为是刻意的,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放火罪,毁坏代步工具罪等;有的违法犯罪务必是出自于直接故意,如违反规定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枪支罪;有的犯罪行为是过错的,如交通肇事逃逸,重特大事故责任罪等。
二、伤害公共安全罪的类型
依据在我国刑法典刑法分则第二章的要求,伤害公共安全罪共26个条款,包含42个罪行,实际可分成:
1、以危险方法伤害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包含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推广风险化学物质罪,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纵火罪,过错决水罪,过错爆炸罪,过错推广风险化学物质罪,过错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
2、特殊目标的伤害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包含毁坏代步工具罪,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毁坏电气设备罪,毁坏易燃易爆物品机器设备罪,过错毁坏代步工具罪,过错毁坏交通安全设施罪,过错毁坏电气设备罪,过错毁坏易燃易爆物品机器设备罪,机构、领导干部、参与极端组织罪,支助恐怖主义罪,挟持航天器罪,挟持船舶、车辆罪,暴力行为严重危害航空安全性罪,毁坏电视广播设备、公共电信网设备罪,不法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枪支罪,偷盗、争夺枪械、子弹、爆款、风险化学物质罪,打劫枪械、子弹、爆款罪,不法租赁、外借枪支罪,遗失枪械没报罪,不法带上枪支、管制器具、危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
3、重特大事故责任伤害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包含重特大飞行事故罪,铁路线经营安全生产事故罪,交通肇事逃逸,重特大事故责任罪,重特大工作安全生产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工程项目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罪,文化教育设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罪,消防安全事故责任罪。[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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