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定县3名青年人由于偷了一个下水道井盖,组成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被人民法院判处。被告觉得她们的方式仅仅偷盗,明确提出起诉。石家庄初级人民检察院近日做出审核判决,检察院抗诉。
上年7月7日晚,曹会军、林某、蔡某和提起公诉的徐某聚在一起,偷盗了正定县一座高架桥下的一个下水道井盖,接着以420元卖给了废品回收站。后3人被公安部门抓捕。 刑诉法中要求,金额较大(800元之上)或数次偷盗才可以涉嫌犯罪,可一个下水井盖的使用价值但是四五百元。但正定县人民法院一审觉得,曹会军等3人毁坏公用设施,伤害信息安全,其手段已组成“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曹会军用被子被判刑期3年;林某、蔡某因没满18岁缓解惩罚,各自被判刑期2年、判缓2年,1年6个月、判缓2年。曹会军收到裁定后明确提出起诉,觉得他的方式仅仅偷盗。 石家庄初级人民检察院历经诉讼后觉得,只需侵权人实行了足够伤害交通安全的个人行为,就组成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人曹会军明知道其盗取行驶地面的下水道井盖会产生严重危害大家性命、身心健康的严重危害,却仍然执行该个人行为,其个人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并且侵害了社会发展信息安全,因而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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